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(yao)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研深度不夠(gou),從而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(er)實際(ji)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費(fei)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(jie),從而使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(yong)。
2.目(mu)前(qian)尚(shang)無設備(bei)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(yi)識(shi)不強,合(he)同缺乏(fa)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(mei)有(you)嚴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(lai),但(dan)機械日常(chang)維(wei)修由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(cheng)設備(bei)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(hou)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設備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場(chang)管理辦(ban)法(fa)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(he)同(tong)馬虎。否(fou)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(ma)煩。